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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办理退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7 生效日期: 2008-12-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退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工伤退休的职工,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完全、大部分、部分,目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和因工伤退休后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目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待遇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请有上述人员的单位于12月19日前到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科(联系电话:6673291)领取相关材料。
  二、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于12月25日前将资料报送到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科,进行退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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