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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沪粮储[2008]8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工作,我局制订了《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上海市粮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含大米,下同)工作,确保国家运费补贴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市享受政策对象范围及采购要求
  凡在本市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粳稻加工经营能力的企业,符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通知》规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在规定时间内运抵本市加工、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可以享受国家运费补贴政策。
  二、运作办法
  (一)自行操作与委托代理方式的确定
  按照《通知》要求,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调运粳稻数量累计大于5000吨(含)的单个本市粮食购销、加工、经营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采取自行操作方式,少于5000吨的单个本市粮食购销、加工、经营等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
  (二)本市集中采购代理企业
  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为本市在东北三省集中采购新粳稻的代理企业。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主要负责提供运费补贴申请、代付货款及登统调沪新粳稻数量的代理服务。
  三、执行程序
  (一)规模企业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粮食局登记备案。委托企业由储运公司集中报市粮食局登记备案。
  (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东北三省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名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条款。若对方企业提供粮食价格、数量等发生变化,由委托企业书面通知储运公司
  (三)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由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对方企业签订三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价格、质量变动,储运公司凭委托企业书面通知与对方企业签订价格、质量变动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附件。
  (四)采取自行操作方式的规模企业自行采购、调运及申请政策性运费补贴。
  四、有关凭证要求
  (一)自行操作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规模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供自行采购、运输及货款支付各环节合法的有效凭证等。
  (二)委托代理方式
  1.按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委托企业将货款(粮食货款和运费)汇入储运公司指定账户,该账户与储运公司现有账户应完全分开,单独设定。
  2.根据委托企业付款通知,储运公司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对方企业,并保留银行汇款凭证。
  3.合同标的履行完毕,对方企业应向储运公司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收购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委托企业应向储运公司提供运输各环节的合法运输凭证;储运公司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委托企业。
  4.凡本市企业在东北三省承包土地的种粮并运沪自销,没有增值税发票的,须向储运公司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五、有关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规模企业在5月15日前将申请书、申请表及各类凭证等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粮食局。委托企业分别在5月10日前将申请书、申请表及各类凭证等补贴申请材料报送给储运公司。储运公司汇总、初审委托企业的补贴申请材料后,在5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有关申请材料整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工作要求
  1.规模企业、委托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2.为及时掌握调运粳稻基本情况,建立调运粳稻进度旬报表制度。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有关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东北粳稻入关(到货)进度表》。规模企业直报市粮食局。委托企业报储运公司,储运公司汇总后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汇总有关报表后报国家粮食局。
  六、加强业务流程监管
  为防止虚开单据套取财政补贴现象发生,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企业,由储运公司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管:
  (一)对运沪粳稻凭委托企业提供合法有效运输凭证及发货凭证,由储运公司开具进仓驳运单;
  (二)由储运公司业务部门进行运沪粳稻登统;
  (三)由储运公司财务部门按进仓驳运单、运输凭证对应购销合同及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算;
  (四)销售粳稻由储运公司业务部门开具销售发货单,并进行销售粳稻登统;
  (五)由储运公司财务部门按销售单对应销售合同结算并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
  采取自行操作方式的规模企业,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市粮食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资格,通过媒体公开通报。
  七、委托代理费
  此次运费补贴工作中,储运公司将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为委托企业进行代理服务。委托代理费包括合同印花税、管理费等。具体代理费用由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按有关规定商定,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上海市粮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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