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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安监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上报工作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监管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由县(市、区)安监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应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实际审批数量比2008年春节期间审批数量减少10%以上。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完全满足市场需要,今年原则上不再布新点。
  2.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等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和改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同时,未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不得参与2009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3.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限放区内的样品展示厅由批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审查备案统一对外公布,其余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公布后向市安监局备案。2009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 2008年12月27号(农历腊月初一)-2009年2月14日(农历正月二十),逾期由企业自动撤销样品展示厅。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布点的安全条件;
  (2)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3)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4)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6)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1.经营单位申请日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到2008年12月20日,逾期一律不得受理申请。
  2.《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仅允许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有效期为1年或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县(市)区安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监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审查内容、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加,但必须包括《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所列的所有内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09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十五)前发放完毕,2009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始供应市场。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单位,在2009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九)00:00前和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24:00后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1.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放区外为55天〔2009年1月1日(农历腊月初六)-2009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三十)〕,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3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月20至24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限放区内为33天〔2009年1月11日(农历腊月十六)-2009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八)〕,其中,2009年1月11日至13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月10日至12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县(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每年申请核发。
  2.效力、格式和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各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编号原则为:济烟爆(常)字〔YYYY〕XXQQQ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编号原则为:济烟爆(临)字〔YYYY〕XXQQQ号。其中:YYYY 为发证年份,XX为区域县级区域编号(章丘01.平阴02.济阳03.商河04.历下05.市中06.槐荫07.天桥08.历城09.长清10.高新11),QQQ为顺序号。
  3.格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字体。应以打印方式填写,如果用手工填写,必须以毛笔或碳素笔书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4.备案。县(市)区安监局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数量报市安监局备案(常年和临时分别报送),备案时需要提供发证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许可证编号等),并定期将发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审批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不上报备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储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
  六、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查、审批、检查等工作的主体监管部门,要把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及时有效指导、督促做好各项烟花爆竹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布局、高效便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50米,与其他零售单位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设可能会增加被审批单位负担的审批条件,不得采取指定、暗示等手段要求被审批单位购进特定单位的产品,不得限制本销售区域内的批发企业开展正常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2.设立效能投诉电话,保证行政许可规范。为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安监局将对县(市)区安监局审批发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教育,确保发证人员素质和发证质量。对于违反规定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市安监局限期责令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不撤销的,市安监局将予通报。
  3.吸取仲宫事件教训,严把行政许可关。要针对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的特点,认真吸取2007年春节期间仲宫烟花爆竹事件的惨痛教训,严把行政许可关,坚决杜绝集中、连片经营,否则将追究审查、发证、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
  (一)实行区域化经营制度
  为防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流动储存和经营场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长清区和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二)实行限制经营区域和品种、规格制度
  1.禁销区域:
  (1)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2)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2.禁销品种及规格: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
  (3)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4)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支装黑火药2.0g及以上、装其他药剂1.0g及以上、外形尺寸超过长度90mm直径15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支装药50g及以上的烟花;
  (5)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筒直径超过76mm(三寸)及以上的礼花弹;
  (6)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三)实行统一进货和配货配送制度
  由具备合法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公布的批发单位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货,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向经营网点实施配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也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四)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制度
  1.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批发企业2006年及以前购进的烟花爆竹,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
  3.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单件或小包装上逐一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
  4.为确保经营安全,只有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方可经营。否则,将视为非法产品。
  八、做好日常监管和销售期后烟花爆竹的回购工作
  (一)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前期开展的“迎奥运、治隐患、保安全”专项大检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安全制度方面。①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定期考核。②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订完善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改变,及时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③建立货物查验、拆箱、搬运、运输等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时间和频次,定期进行修订。④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必须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方便销售期过后的回购。
  2.人员方面: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②至少有8名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依法全部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③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3.硬件设施方面:①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仓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②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要求。③根据仓库储存的品种种类、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总仓库区及行政区。④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库区主要道路路面应硬化。⑤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⑥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库房的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8人。⑦仓库区应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4.安全管理方面。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都应做到“八个必须”和“十个严禁”。“八个必须”即: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发业务;必须采购和销售合法生产企业的合格烟花爆竹;必须按储药量限量储存,并按品种和库房用途分类存放;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摆放,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必须确保样品展示厅的安全,要摆放无药样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箱式货车配送;必须确保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均经过安全培训,并依法参加社保机构经办的工伤保险;必须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方便销售期过后的回购。“十个严禁”即:严禁合法仓库外设库或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执法部门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配货或从事零售业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储区和3辆以上配送车辆同时进入库区;严禁使用无资质车辆配送、违规装卸;严禁批发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倒卖或将防伪标签直接发放给零售单位;严禁在城市市区布设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禁通过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形成一个企业多个批发销售实体。
  (二)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零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渠道,做到烟花爆竹的进、存、销等一致;严格控制其储存数量,专店销售的不得超过300千克,专柜销售的不得超过150千克;严格销售品种和规格的合法性,严禁销售禁销品种,不得销售超规格产品;严格落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必须做到专人持上岗证销售;严格落实消防措施,完备消防器材,做到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严格落实销售区域管理责任,禁止在禁销区域经营烟花爆竹或走街串巷经营;严格落实防伪标签的管理,单件或小包装上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一律不得销售;严格落实限制销售的时间规定。要坚决杜绝前店后储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吊销整改不落实或拒绝整改的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违规经营产品的应予没收,并处以经济处罚。
  (三)认真做好销售期后烟花爆竹回购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进货前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并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审批、日常销售与存货检查的依据,凡是与“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不符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应包括“烟花爆竹回购” 方面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销售期过后实施回购,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九、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负责,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行为。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大量张贴,以警示和震慑不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不间断地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控制非法生产原材料来源,堵塞非法产品销售渠道,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打非”高压态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济南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实施方案》(济安发〔2008〕16号)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职责,突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批发、聚集销售网点和集贸市场销售等行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要按照《关于协调处理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工作意见》(鲁公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和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二)申请零售经营单位名称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不予受理: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名称,××烟花爆竹厂(公司)驻济办事处、经营点、直销点,××烟花爆竹厂(公司)分公司、代办点、联系处等。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二: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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