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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85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降低经医疗器械导致医源性感染的潜在风险,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和《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及其采血笔,并严格执行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做好记录。
  二、医疗机构门、急诊进行检测血糖操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装置,确保一人一用,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必须按规定销毁;严禁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
  三、医疗机构病房进行检测血糖操作时,原则上主张使用一次性采血装置,并确保一人一用,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必须按规定及时销毁;确需使用可重复使用采血笔检测血糖操作时,仅限一名患者专人专用,禁止多名患者共用。
  四、医疗机构要完善和落实采血操作规程,强化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内容包括:便携式血糖监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制度、血糖仪性能及影响测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规范化操作规程、标本采集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维护和试剂保存要求等。
  五、临床采血要严格遵循无菌技术操作原则,防范采血过程的医源性感染发生。为确保安全使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便携式血糖监测仪采血笔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
  六、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使用后应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并用化学或物理方式做好消毒灭菌处理,以安全备用。
  七、使用后的便携式血糖仪应进行相应的清洁处理,须保持干燥,避免摔落,严禁非专业人员对仪器进行拆分,避免仪器损坏,影响血糖检测值。
  八、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便携式血糖仪的使用和保养,对使用便携式血糖仪进行临床采血操作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
  九、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便携式血糖监测仪采血笔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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