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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2 生效日期: 2008-11-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有利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工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高新技术、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显著的工艺、设备改造项目;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装备制造业发展和船舶业改造提升项目。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扶持项目的申报、筛选、确定以及资金额度的安排,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规范运作,并坚持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对象:在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扶持范围:项目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且产业化或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对象:全市装备制造生产企业(含船舶修造企业)。
  扶持范围: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市区范围内实施;
  2.固定资产设备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3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
  3.项目必须由经贸部门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4.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与核准或备案内容相符合;
  5.项目实施顺利,进展良好,绩效显著。
  (二)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申报条件。
  应为省以上相关部门鉴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产品。
  (三)船舶项目的申报条件。
  1.近3年内由县级(含)以上审批(备案、核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2.船舶修造企业须经市船舶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验收合格;
  3.申报项目的船舶修造企业厂址必须符合《温州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扶持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9%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列入市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示范项目和其他鼓励类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7%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其他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进口设备的,均按进口设备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上述(一)、(二)、(三)款补助项目经验收合格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五)经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界定为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按照省财政补助额的20-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关键技术、先导技术的研发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以下(含2%,下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以下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50%,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不配套承担。
  (七)对单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首台(套)产品补助资金申请表》或《温州市船舶业补助资金申请表》。2.国家或省、市、县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告及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4.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涉及应用新型实用专利的(不包括外观专利),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和产品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定,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提交市审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下达年度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及装备制造业发展(含船舶业)补助资金计划,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企业今后3个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补助项目(含船舶业)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审核领导小组汇报。
  2.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含船舶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行追踪问效,并将上年度的补助资金绩效情况分别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组织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设立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内的项目和产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61号)、《温州市船舶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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