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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电[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市大力实施粉尘、烟尘污染治理,全面实行作物秸秆禁烧和转化利用,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巩固空气环境治理成果,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现就禁止随意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随意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尤其禁止违规利用废橡胶、废塑料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作燃料。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是废弃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及时清理堆放的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路边的树叶、枯草、垃圾等可燃物,并通过挖坑深埋、沤制有机肥或分层填埋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环卫工作人员作业时严禁将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焚烧或扫入绿化带、隔离带和市政排水设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清理的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要送至垃圾房或生活垃圾中转站集中进行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废弃物禁烧工作。市秸秆禁烧和转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继续做好玉米秸秆禁烧和转化利用的后续扫尾工作;城区市政保洁范围、园林绿地、建筑工地以及城乡生活垃圾等方面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建委负责;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各水库、塘坝沿岸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各类学校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教育局、市高教办负责;各居民生活居住区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果园及经济林地的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随意焚烧废弃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采用开辟专栏、滚动播出提示字幕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对违规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予以曝光;教育部门要通过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配合做好废弃物禁烧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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