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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科教[2008]727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
  (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
  (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注册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注册中心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作弊和替考。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保留两个考试周期,过期需重新报考。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市建委编号后签发。
  第十五条 市建委制定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设置标准,符合标准的确定为实操考核承办单位。
  实操考核前,承办单位应将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提交注册中心,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组织考核。
  实操考核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六条 实操考评员应具备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相关考评经历,要全面掌握本工种考核标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及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
  企业根据实操考评员标准向市建委推荐实操考评员,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公示后认定为实操考评员。
  第十七条 实操考评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担任培训教师, 实操考评员对自己单位的考生和亲属应回避。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九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3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注册中心补办证书。
第四章 证书复核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中心申请证书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注册中心在证书的复核记录栏目上加盖印章,其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人员,须向证书发证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书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四)身体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九条 注册中心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证书复核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证书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材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复核合格。
  第三十条 注册中心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证书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建立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电子档案,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核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逐步实现与我市建筑业工人实名制备案管理的联动功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撤(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复核手续的;
  (二)注册中心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证书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核发资格证书的;
  (二)对复核不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复核手续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二)未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操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取消其考评员认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签字认定合格的;
  (二)不能公平、公正的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
  (三)违反考、培分离和回避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实操考评员守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实操考核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配备设备、机具的或设备、机具不符合安全指标的;
  (二)实操考核承办单位不承担市建委安排的考核任务的;
  (三)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中作弊或替考的,其成绩无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且一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
  考生或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工种类别代码(略)
附件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略)
附件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略)
附件4: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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