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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8-11-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质安发[2008]438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灾区大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随着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大量启动,建材产品的需求量大,来源多,质量良莠不齐。建材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功能,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应用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二、明确重点,落实监管责任
  当前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要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砖材、混凝土、砂浆、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涂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验收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土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尽快恢复检测技术能力,严把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关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促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实施,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备案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各级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指导帮助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尽快恢复其检测技术能力,尽早恢复正常工作。
  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相关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更改检测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四、加强灾后村镇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村镇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引导广大村民使用合格建材产品。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合格建材产品的识别基本知识,建立本地区合格建材产品目录。积极探索建立村镇合格建材产品的集中供应模式。
  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监管资源,充实加强村镇建设建材产品监管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向村镇倾斜,改变建材产品监督管理到镇不到村,对公(房)不对私(房)的现象。要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分片区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从上到下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建材产品量大面广点多的管理体系。在日常的巡查和抽查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建材产品的,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追溯源头,和相关部门联合,将不合格建材产品清除出本地市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要引导农户对采购的建材产品进行取样送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复建,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农房建设中。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巡查、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处。要建立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建材产品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曝光。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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