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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基础建设民爆物品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5 生效日期: 2008-11-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交委路[2008]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相关单位:
  2008年11月1日12时左右,垫忠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发生一起因销毁民爆物品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给我市交通建设民爆物品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加强交通基础建设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管理,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重要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当前重庆地区交通基础建设正处于历史高峰,民爆物品的使用量也随着投资的不断增加而急剧增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形势极其严峻。各相关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服从民爆物品监管单位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在进行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配送、爆炸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和《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服从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管理,及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同时还应及时完善各环节的报批、备案、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三、加强仓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行为。各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储存的管理,严格排查库房的内外部安全距离、防火、防雷、防盗等情况,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岗位制度、值班保卫制度和库房民爆物品发放、领用、清退和登记、销毁等制度,确保库房保管人员和押运人员持证上岗。同时依据公安、安监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民爆物品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民爆物品现场管理制度,严密、科学地控制爆破现场的炸药用量及爆破方法。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民爆物品的保管、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当日剩余的整件(包)民爆物品,经配送人安全检查后退回专用仓库储存,当日剩余的少量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于防爆箱内,并派专人守护,严禁擅自销毁民爆物品的行为。爆炸作业单位不再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四、加大日常检查及处罚力度。各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民爆物品仓库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民爆物品仓库,防止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等事故及案件,同时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施工单位、人员转借、转让和私自存放民爆物品的情况发生,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不误爆。凡民爆物品管理不规范、有漏洞的工地现场,一律停工整顿,对整改不力的从业单位,及时上报我委,一律列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上报交通运输部,并通过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在重庆交通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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