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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精神,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0.94%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现象,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凡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环保局审核,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要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原油。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若有原油进出口等情况,由市统计局协调济南海关和相关部门取得。
  (二)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市贸易服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贸易服务局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市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两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四)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及各县(市)输入(出)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县(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济南供电公司组织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高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济南供电公司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中非营运性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市统计局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省里在全省千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49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2: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全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节能办负责监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开采、石油开采、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县(市)区、高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县(市)区、高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第二组:与县(市)区、高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县(市)区、高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3: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市)区、高新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水利局、统计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1月底前,由市节能办、统计局、质监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组,对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9户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和39户省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
  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国家千家企业除外)节能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济发〔2008〕8号)的要求,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其他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节能办,限期整改。对10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高新区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百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4: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完成,市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
  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对辖区内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SO2
  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
  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市环保局核定认可。各县(市)区、高新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局,并依据省环保局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高新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上级环保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由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共同完成。市环保局每旬对各县(市)区、高新区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15%,每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监测;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旬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一次,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并对进、出口水质进行一次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负责日常监管的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要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市与县(市)区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市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以接受省环保局的核查。根据省环保局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市里公布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高新区不得自行公布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高新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审查、市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减排量,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市环保局主要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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