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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3 生效日期: 1996-09-0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企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育,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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