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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8-2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6]173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粤劳就函〔1996〕3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第  条规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可免办就业证。其中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指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都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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