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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收费行为,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收费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率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顺利实施。 
 
 
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机关收费行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有利于社会监督,制定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 
  二、全市各政务、办事大厅,各行政单位设行政事业收费窗口的,应实行收费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单位的派出机构、委托执法机构没有条件设政务、办事大厅的,也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三、收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物价部门12358举报电话、财政部门2021732举报电话等。 
  四、收费公示形式。以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监制。 
  五、收费公示内容在公示前需经市、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公示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国家收费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时,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改有关内容。市、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传递收费政策信息,督导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的更新工作。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八、被收费单位对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收费,有权拒缴和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九、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应公示而未公示、越权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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