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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沪环保科[2008]417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对本市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设施运营情况的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持证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年检要求,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表格可在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科技标准―运营资质管理栏目)中下载。其中表二为持证单位本年度运营项目汇总表,需填写本年度中所有的运营项目,不得遗漏。表二中的每个运营设施均需单独填写表三,如运营项目在同一套治理设施内处理处置,则根据该设施情况填写一份表三。
  二、各区县环保局可根据持证单位在辖区内运营项目的备案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等出具部门意见,在表三:运营项目情况表中加盖公章。
  结合本次年检,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排放单位按法规要求开展污染物处理设施委托运行或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工作。
  三、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市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形式有书面核查、电话核查或现场核查。年度考核结果将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在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逾期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或弄虚作假、抽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将依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请各持证单位在12月20日前将盖章后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邮寄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联系人:沙剑波;电话:23115616;传真:63556020。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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