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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8]147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市区购买自住房,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审核发放。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申请二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40%降为30%。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个人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租住住房而产生的房租。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实行购房财政补贴。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给予购房款总额0.7%的补贴;个人非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 契税税率为2%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4%的补贴;凡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房管部门负责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
  (四)支持外来人口购房落户。外来人口在市区购房的,可凭房屋产权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一律停建,今后新建拆迁安置房全部纳入限价商品房建设程序。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人可通过购置方式,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六)加强新增住房建设审批管理。今后市区住房建设一律纳入商品房建设程序,建设主体必须为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对企事业单位新增自建住房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严格控制个人新增自建住房审批。对于已出让的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七)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好、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八)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成交总价款及前期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的次数。出让金达1亿元及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1亿元的,可按4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以下的,可按50%的比例首付。土地出让金余款由原来的1个月付清延期至3个月付清,土地出让金在1亿元以上的,余款可延期至6个月付清。将土地交付之日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向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一半规费,余款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十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清缴。
  (十二)科学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适当调整。
  (十三)加大对高层建筑发展的扶持力度。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鼓励各开发企业开发高层建筑,并给予政策扶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高层建筑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安排。今后对高层建筑中7层以上(含7层)部分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所有12层以上(含12层)高层住宅,减半征收高层住宅电梯安装监检费。
  (十四)优化市区就医、入学等配套设施建设。市卫生、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引导老城区配套设施向南、向东布局,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尽快完善城南、城东居住区域配套设施。
  (十五)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的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房地产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市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不合理收费。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各项收费政策,规范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清理房屋交易环节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杜绝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搭车收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住房建设、消费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未经开发企业同意,不得强行征收用户开户费用等,对违反规定征收或变相征收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十八)规范基础设施配套标准。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做好配套服务,认真履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不得无故增加既定工程造价或拖延施工周期;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不指定施工单位、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供应商的“三不指定”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市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承建项目的价格检查、费用审计。
  (十九)完善住宅商品房价格监管。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的上下浮动幅度由不超过5%,扩大到不超过8%。市物价部门要按照“适应市场、加强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普通住宅商品房“一价清”制度,做好住宅商品房价格监管工作。
  (二十)规范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技术性审查行为。对于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机构技术性审查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确需审查的项目尽量简化程序。同一房地产项目在不同职能部门技术性审查发生冲突时,由审查在后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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