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卫科字[2008]82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