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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
  我市现有老年人口9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老年人口数量以每年3.1%的速度增长,2050年将达到358.75万人。随着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期,“空巢”老人迅速增加、家庭养老实际功能明显下降等问题日益显现,为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新的要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爱心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内容,是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任务
  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三无”、“五保”、“低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兴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养老服务。
  (二)积极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逐步完善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临终关怀、情感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列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专业组织、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鼓励“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积极稳妥地向农村推进。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老年公寓、养老院、日托所、爱心护理院、老年家政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市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加快市及县(市)、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及老年公寓建设,面向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标准要求,配建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快建设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病研究,有条件的可设立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积极提供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医护人员值班制度。
  (五)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建设。要健全完善老年大学和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的引导、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满足老年人文体活动需要,使更多的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推进村级老年人活动基地建设。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鼓励创作、出版、演播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办好老年人专栏和专题节目。
  (六)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推动老年保健品、老年旅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从业培训制度体系,利用高校、职业学院、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和取得资质的专业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及养老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结构,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和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及县(市)区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并结合其建设规模、入住老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工商注册和用地政策。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统筹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三)相关税收政策。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相关规费减免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相关规费;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五)社区服务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供暖、管道燃气、通信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初装费按半价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六)劳动和医疗保障政策。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吸纳安置的人数给予适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并且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要设立门诊部和卫生所,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七)加快养老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要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方面的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服务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和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细则,明确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使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行业指导。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行业指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实现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三)搞好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际养老服务业的最新动态和先进技术,交流创新发展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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