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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20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加快灾区重建,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我们对我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并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我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鉴定及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抗震修复加固设计是指设计人接受委托,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规程,对地震中受损的城镇房屋进行修复、加固设计,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设计费。加固设计要与房屋修复、加固过程中的服务内容相符。
  二、收费标准
  1.修复、加固设计收费计算式:
  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收费基价×(1+工程复杂程度调增系数+设计类别调增系数+设防变化调增系数)+原始资料费〕×建筑面积。
  2.收费基价:3元/?O:
  震灾受损的房屋建筑,虽然被地震破坏的构件和墙体只是部分,但其修复、加固的设计工作必须考虑房屋建筑整体的构造安全,难以按局部的构件和墙体计算取费,应按单体项目的总体建筑面积计算取费。
  3.工程复杂程度调增系数(一般(I)不作调整、较复杂(II)0.4-0.6)、复杂(III)(0.6-0.8):
  工程复杂程度调增系数是按照《2002版设计收费标准》中,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的调整。同时考虑到因建筑形体、结构体系的不同将导致建造成本增加,设置为一般(I)不作调整、较复杂(II)(0.4-0.6)、复杂(III)(0.6-0.8)。
  4.设计类别调增系数(修复不作调整、加固0.4-0.8):本系数依据具体项目的震害情况和修复、加固所需工作量,并参照《2002版设计收费标准》1.0.12条款,本系数中的加固属于难度大、工程量大的技术改造,调整系数定为(0.4-0.8)。
  5.设防变化调增系数(不变不作调整、提高设防烈度或提高建筑类别(0.4-0.8))。
  6.原始资料缺失(1.0元/?O):
  在修复或加固的房屋建筑时,其原始资料对于修复或加固的作用甚大,原始资料的缺失将增加测绘和研究原建筑结构形式、设计荷载、基础承载能力、配筋率等的工作量和难度。能提供原始资料的不得收费;无原始资料的按本标准收费;部分提供原始资料的,由双方在本收费标准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7.当按本收费标准计算设计收费不足5000元/项时,以5000元/项为基准计费。
  三、在房屋修复、加固设计前需要同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68号)文件执行。
  四、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应由双方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对灾区学校、医院、寺庙、监狱、福利院、孤儿院、残废人企业应予适当优惠。
  六、此收费标准试行三年。 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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