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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安监管[2008]222号
各州(市)、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决定对全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见附件1)进行复审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评估检查目的及原则
  通过复审评估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加大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复审评估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标准(暂行)》(见附件2),按照硬件与软件、定性与定量、选树示范与鞭策落后相结合的原则,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检查。
  二、复审评估检查内容
  (一)复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培训组织管理、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师资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培训收费、资质管理等情况。
  对每项指标按评估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复审评估检查安排
  (一)培训机构自查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6日)。培训机构按照复审标准进行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省安监局组织现场评审组会同机构所在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复审评估检查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三)审批发证阶段(12月17日至12月底)省安监局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换发相应资质证书。
  四、复审评估方式
  (一)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评审专家组听取复审机构自查情况汇报和当地州(市)安监局意见,听取培训学员、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现场评审专家组要进行实地检查,多渠道了解培训情况。
  (三)反馈意见,整改提高。现场复审评估检查结束后,专家组向复审机构通报现场复审评估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复审机构按照专家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复审评估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审评估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现场复审检查备查材料清单》(见附件3),认真准备好各项备查材料。
  (二)现场评审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认真履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完成评审后各组要提交综合报告。
  六、开展培训条件调查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进一步细化,使培训机构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各培训机构要在自身师资及教学条件评估基础上,根据自身师资优势、实作场地建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进行申报(见附件4)。
  各相关表格和附件请到省安监局网站上下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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