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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9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控制医源性感染,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即日起对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2.自治区卫生厅督查组对全区三级综合医院进行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
  3.盟市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二级医院进行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
  4.旗县区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的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科室(部门)感染管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科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西安交大一附院严重医院感染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注重医院内涵建设。要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要加强对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范医院感染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增强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2.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开展医院感染监测,防止医院感染特别是医源性感染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3.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工作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医院感染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发生医院感染。要建立医院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制度,发生医院感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的管理,特别是要将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感染性疾病科、血液科、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的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作为重点,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要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肺炎、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留置尿管所致尿路感染、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等,规范医疗操作,降低感染风险;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书面整改意见,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2.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表(略)
3.卫生部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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