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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8]79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稳定管理人员,严把工作进度和质量。已经下发各校的《高等学校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除了要在学校醒目处张贴宣传外,还要在高校门户网站显要位置上公示,使每一个新生熟知有关政策,并督促其对自己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予以查询确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学籍电子注册在打击假文凭、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声誉、保护学生权益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筹划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1.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仍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特别是近期参加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入学新生及时、准确注册,11月底注册工作结束,12月1日全国注册新生学籍信息统一上网,供社会查询。
  2.继续加强《政策告知》宣传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各高等学校要继续在新生报到时张贴宣传《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张贴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使每一个新生熟知学籍电子注册和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的有关政策;及时提供省、校两级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督促每一个新生对自己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确认。
  3.按时报送电子注册数据和注册情况统计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分别于9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普通本专科特殊类型和统一录取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及注册情况统计表,同时就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总体情况特别是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
  1.要按实际报到入学人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高等学校务必按照实际报到并经复查合格的人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得将未报到的学生一并注册,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更正新生学籍的错误信息。注册过程中发现新生学籍信息有误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核准修改,并作修改备注,不得将错误信息上网。
  3.省级学籍注册查询网址变更及时上报。各省级新生学籍注册查询网址如有变更应提前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在规定的查询开放日前通知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告知学生。
  四、增加报送研究生新生学籍网上核对结果
  2008级研究生新生继续进行学籍网上核对工作,并从2008级开始报送研究生新生学籍网上核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该文转发至所有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单位。
 联系人:唐小平, 电话:010-66097833,Email:txp@moe.edu.cn。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新生学籍网上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新生学籍网上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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