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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8]325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仙游县、秀屿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莆政〔2008〕24、4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仙游、荔城、城厢、涵江、秀屿五县(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汀江陆岛交通码头”、“省道201桥梁及路堤工程预留区”、“枫亭排污预留区”、“黄瓜屿、小日岛、鳌屿、赤山、罗盘屿海底输水管道预留区”、“罗盘屿—赤山海底输电缆线预留区”、“石城海岸工程防护区”、“南日岛北部海岸工程防护区”、“南日岛南部海岸工程防护区”和17个三级以下渔港区。同意调整设立“太湖红树林保护预留区”、“大埔其他工程用海预留区”、“南日九重山、鸟屿风景旅游区”、“南日岛海上风力发电预留区”、“平海上林奇石风景旅游区”、“鹭鸶岛浅海养殖区”。
  三、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和分散审批用海项目。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及莆田市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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