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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沪动卫监[2008]第124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通过对本市奶牛场“三聚氰胺”全覆盖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发现少数区(县)在奶牛养殖过程中,仍存在自我隔离、消毒、免疫等防疫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农明字[2008]第11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沪重动防办[200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奶牛疫病的防控,确保本市奶业的健康发展,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充分认识加强奶牛疫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奶牛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奶牛各项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防控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奶牛养殖场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积极督促辖区内奶牛养殖场落实做好相关防疫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牛只和粪污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养殖场规范养殖行为,做好免疫、用药、消毒、诊疗、调运、病死牛只处理等养殖档案;对发病牛只及时进行隔离,棚舍、车辆、器具和人员应经常消毒。
  2.督促各奶牛养殖场要积极配合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抗体监测工作,对抗体不合格的牛只要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免疫屏障。
  3.加强对各奶牛养殖场场长、技术员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指导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奶牛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对调运牛只的检疫监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沪动卫监(2008)第24号“上海市乳用及种用动物调运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异地调运奶牛的监管。督促各奶牛养殖场跨省引进奶牛必须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有关检疫审批手续;跨区(县)引进奶牛参照跨省引进奶牛操作程序进行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奶牛引进后必须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确认为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同时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加强宣传消毒灭源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牛只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提高奶牛养殖场的消毒防疫意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取得实效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把对奶牛养殖场的监管工作作为今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严格奶牛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监管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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