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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注射剂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食药监市[2008]65号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近期在全国使用中药注射剂和我省红河州、德宏州等地相继使用注射“刺五加注射液”等中药注射剂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监督管理,防止在中药注射剂使用中给患者造成伤害,现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注射剂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特别是中药注射剂购进渠道。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的储存,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按照包装说明书的要求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依法行医,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在中药注射剂的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使用时注意配伍禁忌。特别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慎用于老年人、儿童、孕妇及危重患者的救治。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做到可疑即报,不得瞒报。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临床用药水平和用药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对中药注射剂进行监管。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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