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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淮卫财[2008]186号
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直各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的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局计财科主管局直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一切经济决策要有财务部门参与,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反映、监督职能。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决策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自觉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任务:依法照章理财,当好参谋管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保证医疗、科研、预防、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和财会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合理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收入、费用核算、药品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根据岗位需要设置。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调离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财会人员和收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十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精打细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应采取领导、财会、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终应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单位领导,并向主管部门作文字上的分析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配合医疗制度改革,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全额收缴。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扩大财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票据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和专人负责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质量;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每个收费人员收费金额汇总正确,现金当日上缴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不得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应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员的日报表、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业务收入真实准确,及时足额入帐、防止收费环节的贪污、挪用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医院的药品零售价应按国家规定的实际进货价加加成率计算收费。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不允许以任何名义随意冲减收入,滥发奖金、补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卫生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入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分成、提留、坐支。医院在收治危重病人时,允许先抢救后收费,但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努力减少病人欠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费,应报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各单位要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依照年初预算进行控制,按资金运用的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各单位要注意保持支出结构的合理,控制人员经费支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在支出管理上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单据报销,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在费用列支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保留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护教龄补贴、工种补贴、卫生津贴、司机补贴、夜餐费、误餐费、独生子女补助等均按市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越范围、提高标准滥发奖金、补助,增加医疗成本;超标准发放的人员经费不得在费用中列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违规转帐,随意虚增费用转移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没收上缴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单位应按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对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结余应按规定分别计算,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它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卫生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作为资产净值,不再直接安排各项支出,只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使事业发展基金起到"蓄水池"的作用,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专人管理现金出纳工作,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和现金库存限额,确保现金安全,提高现金使用效率,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对各种存款的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做好银行存款的对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对长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要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核销。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 3%━ 5%计提坏账准备。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第三十二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对药品、制剂、卫生材料等存货,各单位根据本身业务量情况,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存货储备额,并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各单位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帐卡核算制度。对贵重仪器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尤其是在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由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查核对,发现余缺、损坏及时登记,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重置固定资产资金,纳入单位的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但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重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它单位或自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严格执行按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应缴税费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单位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未限定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事业基金,具有平衡事业单位预算的作用,年终可用于弥补单位收支差额,具有替代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建设拔款、专项经费拔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医疗卫生单位的专用基金主要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其它基金。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具有控制、专用等性能,其支出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专用基金的使用合理、合法。
  第四十六条 卫生单位的修购基金,按月从事业收入的20%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并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医疗单位的修购基金,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
  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修购基金支出管理,一是要做好计划;二是要实行项目管理,讲求效益。
  第四十七条 购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要严格按照皖卫计[2005]7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单位新建、扩建、修缮等基建专项依照有关基建项目管理和基建财务拨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的资金。在支出使用上要量入为出,计划开支,严禁出现负数。
  第四十九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按指定项目和用途进行单独核算外。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年终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卫生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会人员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由主管会计和单位领导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报送,要求报表装订整齐,及时报送。
  第五十二条 卫生单位必须在月终8日内、医疗单位在月终10日内报送月(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季报、年报必须附有文字分析说明,并作为年度考评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事业计划、财会报表、统计等相关数据,对一定时期内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进行总结、做出正确评价的一种方法。各单位必须客观地总结单位财务管理经验,揭示存在问题,逐步认识和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使用管理和财务成果等。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对单位财务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为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医疗单位还包括:每职工业务收入、每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每百元专业设备业务收入、每百元卫生材料医疗收入、每门诊收费水平、每床日收费水平、每职工人均公务费、收入结构分析、费用支出结构分析、专用基金使用分析等。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预算、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归档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档案室。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十七条 严格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在档案室查阅。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在清册上签名盖章,方可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设置审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加强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实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成立内审小组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期审计,必要时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六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离任,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离职审计。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罚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务工作考核与奖罚制度,以增强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十四条 根据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财务管理工作应作为本单位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之一。同时,对全市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评比,被评为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若属于单位领导决策造成的,由单位领导人承担责任;若属于财会人员责任造成的,由财会人员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按章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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