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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局局直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 2008-10-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淮卫财[2008]187号
局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局直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现将《淮南市卫生局局直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局直各单位接到文件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严格按照《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淮财资〔2007〕224号)执行,认真填制清查清册,建账建卡。对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局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三、市卫生局将加大对各单位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工作重点为检查固定资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固定资产清查情况,建账建卡情况、处置报批情况等,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局直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淮财资〔2007〕224号),结合我局局直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直各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健全账、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即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固定资产大类设置一级明细账进行金额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设置实物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同时设置分部门台账,只记数量;使用部门按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核算数量。做到财务部门有账,管理部门有账有卡(或台账),使用部门有卡(或台账),以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局直各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或归口部门管理,并指定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同时要成立验收小组,对新购入或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报废的确认。各使用部门也相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管理部门职责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更新、购置计划;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配置、调拨;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的登记,保证账账相符;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台账)的登记,保证账卡相符;负责办理涉及产权变动的调拨、转让、破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切实监督账实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对账;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2.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清查等工作,监督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和安全,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政府采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项目建成验收后,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有关固定资产账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卫计[2005]78号)通知执行,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购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第九条 购入、调入、加工自制、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由管理员填制一式四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验收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的入账手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管理员保存;第二联为财务记账联,财务部门据此和固定资产审批表、购货发票(或调拨单、捐赠协议、成本计算表等)等报销并登记会计账簿;第三联交物资管理部门据以登记实物账;第四联由经办人留存。
  第十条 使用部门领用在库的固定资产时,应填制一式四联"固定资产领用单"。第一联存根联作为发放资产的凭据;第二联财务记账联,将资产从未使用转入在用;第三联物资保管联交物资管理部门据以登记实物明细账和卡片(或台账);第四联为领用部门留存联。
  第十一条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直接由使用部门领用,需同时填"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 "固定资产领用单",并将相应联次一并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度。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理通知单》或《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的原因,经鉴定小组人员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据单销账。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必须入账,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抄送市财政部门)。
  2.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3.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也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制内部调拨单(可用固定资产调拨单代替),登记相关的卡片(台账),以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不得跨年度,以真实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应在单位领导的直接负责下,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地盘存和账账核对相结合,分期分批轮流清查和全面清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年必须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基准日,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填制清查清册一式两份,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尽量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尽快处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做到:
  1.固定资产总账与一级分类明细账,账账相符。
  2.财务部门一级分类明细账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数量金额明细账,金额账账相符。
  3.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数量金额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数量账账相符。
  4.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实物品名、规格、数量等与固定资产卡片(台账)账实相符。
  5.凡符合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资,要严格按固定资产规定管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外借及移交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没有移交完毕,原则上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淮南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相符,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计财科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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