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范围
(一)在我县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长期在我县居住,户籍不在我县但持有暂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三)同时具备居住在乡镇无工作单位的,农转非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1.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2.非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5%以上。
3.参合缴费工作于2008年11月25日结束。
参合率人口以上年统计的人口数为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政府是推动制度建设的主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和管理工作,扩大筹资规模,确保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农民根据自身实际,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在报销中发现参合人数与户口人数不符者,其发生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2.政府补助为主,农民集资为辅的原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3.专款专用,还于农民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规范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销审核程序,加强监管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防止虚报冒领。结余基金要通过大病二次补偿的办法还于农民。
三、基金筹集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需缴纳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支付。各村经办机构人员在办理缴费时使用的个人名章统一备案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民所缴纳的参合基金由当地财政所统一负责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将收缴的基金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四、基金分配用途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位参合农民25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25%,用于一般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门诊统筹基金结余可适当用于参合农民体检。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位参合农民75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75%,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助。
五、补偿方案与支付标准
(一)补偿模式
为更好地方便农民,更大限度惠及于民,2009年我县门诊补偿模式由过去的门诊家庭账户转为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即: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支付标准
1.门诊补偿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两种。
⑴一般疾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常见病在本区域内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按25%的比例报销,在村级挂牌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站门诊最高补偿额为每人每年20元,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额为30元封顶(在村级定点服务站报销部分包括在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偿。
⑵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一般慢性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脑出血或脑血栓后遗症、骨股头坏死、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稳定期、肺结核、二型糖尿病有合并症、白血病、各种心脏疾患并心功能二级以上)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按30%比例报销,个人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起付线500元,封顶线为3000元(就诊前必须先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慢性病门诊病志并登记)。
2.住院医疗费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0―300元 20%
300元以上 60%
县级医疗机构 0―400元 20%
400元以上 50%
县以上医疗机构 0―500元 20%
500元以上 40%
注: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经核实在补偿范围内的按20%的比例报销。
(三)支付原则
1.继续实行分级、分段、分项、累加封顶支付的原则。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方法: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医药费可累计一次性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凭慢性病门诊病志及门诊处方、收据、合作医疗证、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报销。
3.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低于85%,结余部分可用于大病二次补助(二次补助的时间、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年底根据住院总基金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4.参合农民患者年度内获得的各项补偿累计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个别医药费支出较大、自费负担较重的参合农民,可通过申请民政大病医疗救助的办法,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六、县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就诊补偿办法
(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不能诊治的参合患者要及时进行上转,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患者需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或书面报告,并于出院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费用报销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三)因急诊在我县区域外其他邻近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或书面报告,并于出院10日内将入院急诊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尊重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本县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县内看病随处走”。
(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合理降低药价,各定点机构要继续认真执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
(三)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度,做到“在哪里看病,在哪里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