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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0 生效日期: 2008-10-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63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国医考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更正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有关要求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417号)的要求,严格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由盟市卫生局分管领导签发正式函文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同时附考生申请审核表和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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