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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 1996-05-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京计财字1995第0915号《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填报《地方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时,需按与建设银行开户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将“拨改贷”资金分项目、分年度借款数、分年还本付息数、分年豁免数及“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逐项填报清楚,以便有关部门审批时核对。 
  二、经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从1995年8月1日起,建设银行开户行不再对已核转国家资本金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计收利息;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仍按有关规定计息。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总行的要求,向试点企业提供1995年7月31日止应计的“拨改贷”资金利息清单,如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利息的,应重新核定并补计。 
  “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贷款利息应包括罚息,建设银行开户行在审核时对此应予注明。 
  三、在建项目经批准将“拨改贷”资本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预算拨款。 
  四、试点企业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 
  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仍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不得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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