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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国庆期间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监管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 2008-09-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8]741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保障节日期间消费者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国庆节开展节日期间餐饮业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国庆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责任到人,杜绝隐患,确保各项预防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集中力量,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各地要集中力量对辖区的各类餐饮单位、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以及农家乐、旅游景区内的餐饮单位、旅游宾馆饭店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餐饮消费的关键环节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贮存、加工、奶制品供应、餐饮具消毒、人员健康状况、台帐的登记和使用等情况。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的通知》(内卫监字〔2008〕722号)要求,尽快与餐饮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定“内蒙古自治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切实增强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规范企业食品卫生生产经营行为,杜绝食物中毒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沟通,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各地要加强与所在地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应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联动机制。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餐饮消费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同时要加强食品卫生宣传,及时向社会通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地消费食品,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及时报告,做好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各地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要组建应急技术队伍,做好突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在积极救治病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中毒原因的同时,及时按规定要求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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