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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 2008-09-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精神,结合我市畜牧生产实际及兽医管理体制现状,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执法主体不规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控制能力的迫切需要,是科学防疫、依法治疫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理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兽医管理体制,以适应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求。
  二、明确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兽医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走向市场,促进我市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加强兽医管理机构建设。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畜牧兽医机构问题的批复》(宿编〔2007〕50号)精神,在畜牧兽医局内增设畜牧科和兽医科两个行政科室,将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宿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市畜牧兽医站增挂“宿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各县(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结合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兽医管理机构模式设置,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牧政、兽医医政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2.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县(区)在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饲料监察职能、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3.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各县(区)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牌子,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5.加强村级动物防疫人员配备。凡涉农行政村都要配备一名兽医防疫员,重点做好本村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村级兽医防疫员实行聘用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推荐,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聘用考核,并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兽医防疫员签定聘用合同,具体聘用考核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村级兽医防疫人员档案报市农业局备案。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县(区)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统一拨付。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和检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口蹄疫、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的病种注射劳务费,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专项列支。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原则,村级兽医防疫员的劳务补贴实行按劳计酬,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实、完善和提高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县(区)级兽医实验室和乡镇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诊断、检测和生物安全水平。
  五、加强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和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农牧部门,认真制定和落实改革方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及其所属乡镇(区域)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参照执行。全市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必须在2008年12月中旬前完成。各县(区)政府要将改革情况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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