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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 2008-09-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8]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和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城市主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多方筹集改造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结合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立面整饰和庭院环境等综合改造。积极发挥各级党政机关的示范带动作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力争提前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任务目标
  通过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面积400万平方米,节约标煤7.6万吨。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成立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城管、卫生、公安(消防)、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定规划、规划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试点实施、技术服务和节能效果的测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三、改造范围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1.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建设的,房屋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结构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
  2.供热质量相对稳定,供热企业信誉好,参与改造积极性较高,基本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
  3.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既有建筑;
  4.群众认知程度高,节能改造愿望迫切,参与积极性较强的区域;
  5.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通风和照明等系统不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
  (二)改造方式
  1.保持建筑原有形态不变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进行屋面、外墙、门窗和供热系统等方面节能改造,不改变既有建筑形态,保持建筑原体积、原容量不变。
  2.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对符合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政策要求的既有建筑适度增加面积、扩大空间利用率。
  3.适度进行体积扩张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对有景观要求的既有公共建筑,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政策要求,采用增加楼体进深、增设或扩大阳台面积等方式,增加建筑体积,拓展外延空间,丰富景观要求。
  (三)试点范围
  1.市级改造试点。以友谊路沿江景观和中山路沿线区域重点建筑等为试点,主要对城市景观街路两侧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整饰既有建筑外立面,配套改造小区庭院等。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适度体积扩张等方式,由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市区结合推进。
  2.区(县、市)级改造试点。主要在建成区范围内选择适当区域,重点对呼兰、阿城等区(县、市)既有建筑进行节能综合改造。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等方式,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3.企事业单位改造试点。主要针对大学、大厂居住区。重点对黑大、医大、东轻厂等家属住宅区域内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方式,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四、改造内容
  (一)建筑保温系统改造。主要对建筑的屋面、外墙进行改造,更换、外贴保温材料,做到保温、防水;原有外窗更换为三玻节能窗,单元门更换为保温、防盗电子对讲门。
  (二)供热服务系统改造。主要对既有居住建筑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安装热计量表,在室内安装温控调节阀;对供热管网进行养护,对裸露部分加装保温材料。
  (三)建筑景观整饰改造。根据房屋坐落区域及对公共空间和城市景观的影响,对城市景观影响不大的既有建筑主要进行外墙体粉刷;对有景观要求的适当提升外墙面装饰效果;对区域整体形象要求较高、景观影响力显著的结合区域规划要求和建筑风格,进行组团式立面整体改造。
  (四)建筑物公共空间改造和小区庭院整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既有居住建筑楼道内墙壁进行粉刷,修缮整饰楼梯、踏步,维修、安装声控灯;在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同时改造好二次加压水箱;拆除庭院内的私建滥建,铺装小区道路,绿化、美化和亮化小区环境,建设完善休闲健身设施等。
  五、运作模式和程序
  (一)运作模式
  1.公共建筑。以改造建筑产权人为改造和投资主体,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由政府统筹组织、政策激励,产权人自行投资、自行实施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既有公共建筑,允许适当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2.居住建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结合、部门配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根据不同改造形式,采用相应政策推进改造。
  (二)运作程序
  1.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改造申请,经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市城乡规划、房产住宅部门函询拟改造建筑是否列入拆迁改造计划和建设规划情况,形成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2.对列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市、区(县、市)级既有建筑改造试点项目,属居住建筑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既有建筑和关联建筑业主代表举行听证会,征询对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意见。属企事业单位家属住宅区的,由实施改造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征求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后,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委托书》。属公共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征求产权人意见。
  3.对业主或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既有建筑,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景观要求的要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属公共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协调产权人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由产权人实施改造;属居住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实施改造。
  4.节能改造完成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并将节能综合改造收支结算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监督;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公安(消防)、供热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节能检测,经验收备案和检测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备案手续和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六、材料选择
  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要按照《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试点技术要点》的有关规定,选用国家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鼓励推广应用部品目录或经确认(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积极推广太阳能照明等新技术、新产品,做到绿色、节能、环保。
  (一)屋面保温和防水材料。采用性能好、品质高、耐久性强、不易老化变形的屋面保温材料和新型防水材料。
  (二)墙体保温材料和建筑涂料。采用性能好、耐久性强、适合寒冷地区使用的复合墙体保温材料,以及耐久性和抗污性强、耐刷洗、防水透气、无毒无味的环保涂料。
  (三)管材。采用安装方便、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塑料管道。
  (四)节能门窗。外窗采用保温密封性能好、整体强度高、装饰效果好的三玻节能窗。单元门采用保温、防盗电子对讲门。
  (五)热计量装置。采用计量灵敏、准确的热计量表和操作简单方便、易于调控的温控阀,并经市供热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七、资金来源
  参照国家和省给予节能改造奖励的办法,综合墙改专项基金、节能专项资金、庭院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等关联资金,设立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聚合资金,形成市级投入能力。通过节能综合改造,居住建筑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收益,优先投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八、相关政策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所有权归被改造建筑的全体所有权人共有,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人按现有产权建筑面积占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有部分新增建筑权益。
  (二)对进行节能改造、在楼栋入口处安装热计量总表、室内采暖系统安装室温调控阀的既有建筑业户,按现行供热收费标准适度减收热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对按国家要求完成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对其改造的热源在增容、发展热用户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对进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度增加空间、进行体积扩张等,并可实行用热计量和限量降耗等。
  (六)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涉及城市拆迁时,拆迁人应比照公有住房补偿政策给予房屋共有权人和承租人相应的拆迁补偿。如租赁期未满即进行拆迁的,房屋承租人得到应有补偿后,剩余期限租赁费用不予返还。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将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目标任务纳入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分解,严格考核奖惩。对在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能耗统计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全市统一部署,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为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创造基础条件。供热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供热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编制适应新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和规划,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既有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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