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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关于《韶关市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进程,更好地为全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函[2008]1158号)以及《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08]1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工作的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申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岗位信息的采集、整理、核实、录入。具体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并建立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申报与招工录用情况管理台帐。市驻广州、深圳等地劳动管理所负责收集、录入、反馈珠三角地区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及市区繁华闹市街道设立企业招工服务窗口,负责园区内企业空岗信息的收集、录入、上报以及用人单位与城乡劳动者对接匹配服务工作。镇(街)及村(居)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信息的搜集录入与上报。
  第三条 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信息(以下简称就业信息)和适合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信息(以下简称岗位信息)。
  就业信息是指有就业愿望与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与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个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情况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择业地区、工种及要求、联系方式等。
  岗位信息是指适合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的用人需求信息,重点是各类企业的用人需求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招聘岗位、人数、人员要求、待遇、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工商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
  收集并经确认后的就业岗位信息必须统一录入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
  就业信息的收集:通过省劳动保障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收集,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实现与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岗位信息的收集:可通过企业岗位申报、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委托招聘、现场招聘、会员制方式自报、公益性购买、设立专职信息员定期与企业沟通联系和在企业聘用兼职信息员等途径收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岗位信息,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用人单位委托招工登记表》,已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登记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电话职介系统(拨打0751―12333、8728136)、韶关市人力资源网(//www.gdsg.lss.gov.cn/job/)等方式申报岗位信息。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应真实、有效、合法。
  用人单位应在每个季度末(25日前)将下个季度新招用劳动力的人数、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工资信息等情况及时报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
  新投入生产或经营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情况,用工计划如有改变,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转入产业岗位申报制度,转入到本辖区的珠三角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用工招聘计划及岗位空缺情况。对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数在50人以上的转入企业,由转入地产业园区帮助企业做好用工招聘岗位申报工作,并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做好本辖区城镇失业人员与需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信息和辖区内企业的岗位信息的收集,加强与产业转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免费为企业和各类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扩大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规模。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工作责任制。制定信息收集目标任务,规范信息录入、审核和使用程序,并在信息使用和匹配前对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和有效。
  对已上网的就业岗位信息应做好跟踪、更新和归档,已使用过的培训就业信息应及时更新,已使用过的岗位信息应及时归档。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收集的岗位信息应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电子显示屏、招工信息栏、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模块等途径及时发布;经信息提供方同意的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可通过市劳动保障12333网(www.gdsg.lss.gov.cn)、市人力资源网(www.gdsg.lss.gov.cn/job/)以及各地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市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一将上周最新企业招聘信息发布到“韶关市人力资源网”的最新动态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及时为供求双方提供咨询、联系、协调服务。
  发布的岗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人员要求、待遇及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具体内容。
  发布的就业信息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技能培训及等级、拟就业区域或工种、待遇要求及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发布的岗位信息和就业信息均不得包括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九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方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好就业信息和岗位信息发布的质量关;严禁发布虚假、过期和无效的信息。
  第十条 就业信息与岗位信息录入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与岗位信息应在城镇失业人员与农村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登记求职与招聘信息的当天内录入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全市共享。采集上网的岗位信息,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验证后发布。岗位信息原则上实行当天提交当天审结,并作发布、退回修改、完成或作废的处理,整个过程最迟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除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管理,专人专机,确保录入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网络的安全性。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在使用岗位信息时,须通过网络系统打印《职业介绍推荐信》,以确保岗位信息动态变化的准确性和推荐求职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各用人单位提供新增岗位信息,凡按规定报送岗位信息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A级守法诚信单位评比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对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购买岗位信息机制,由同级政府按采集岗位信息量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普工类5元/个,技工类20元/个,管理类30元/个,按当年实际已招用工的岗位数计算,由企业直接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列入同级城镇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单位委托招工登记表(略)
附件2:韶关市用人单位空岗申报与招工录用情况管理台帐(略)
附件3:韶关市县(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信息管理台帐(略)
附件4:韶关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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