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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工业设施等地下管线)以及城市人防、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项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电力、电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或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相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竣工测量总图);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如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管线测量成果和控制成果。
  对于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业区、厂区、校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坐标和高程一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58号)的要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因管理不善,致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研、军事禁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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