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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1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行政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办公及通讯费、撰稿费、外协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数据录入费、分析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调研、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办公及通讯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经费,如购买笔、纸张、碳粉等耗材的费用和必要的通讯费,比例控制在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5%以内。
  (九)撰稿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报告撰写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撰稿费的开支,比例控制在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20%以内。
  (十)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支付给协作研究单位的费用。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专项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申请科技经费及自筹经费预算,自筹经费必须是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预算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方式进行。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评审中,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计划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都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预算调整、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经费开支要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除上述3个支出科目外的其他支出科目,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专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任务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采取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前应先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 、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其他科技计划中涉及软科学研究范畴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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