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8]241号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统称。
(二)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三、投保险种
按照行业分类,企业可投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险种(见附件1)。
四、中标公司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具体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和后续管理工作,由中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分别组成财险和寿险险种共保体,实行共保经营。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分别担任财险和寿险险种的首席承保人。
五、保险费交纳标准
(一)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见附件2、3和附件4。
(二)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三)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
(四)首次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通知》后30日内,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五)如已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是在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按本次中标保险条款的约定,不足额的,应在接到《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通知》后30日内,在原保险公司补足差额部分,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如已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是在本次未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原投保保险公司按每人不低于20万元赔偿限额的标准办理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赔偿限额
(一)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万元或3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三)其它赔偿的有关规定详见保险条款。
七、政策扶持
政府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略)
附件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
附件3:雇主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
附件4:公众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