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8]7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公司,鑫福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委托“煤炭工业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举办,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证,承担国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的事业法人机构。自2008年10月1日起,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外)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上述煤矿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仍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负责。
二、煤炭工业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四川省建设厅对煤炭工业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予以检查指导。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