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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9-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2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效益,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与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承担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职能,下设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具体负责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稽察,协调稽察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督促被稽察项目做好整改工作,审核被稽察单位在稽察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根据项目稽察情况出具稽察报告,并报市委、市政府;牵头研究制订我市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市发改委在开展稽察工作中,可根据被稽察单位违法行为轻重程度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暂停有关市(县)、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6)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物品。其中,收缴资金和物品变价收入上缴国库;重大处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二、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稽察情况,真实出具稽察报告。稽察工作始终做到“严、实、细”,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结果准确无误,报告真实有效。
  (二)依法行政、服务经济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稽察工作有法可依,稽察程序合法合理,确保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序、优质、高效,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科学合理、工作高效
  整合有效资源,科学合理编制稽察计划,进一步提升人员素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工作内容
  (一)稽察对象
  1.项目计划总投资内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2.项目计划总投资内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重大工业项目;
  3.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政府资金来源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融资、上级拨款以及利用国债占一定比例的资金;
  (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4.使用国际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世界银行或其他区域经济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低息和无息贷款。
  (二)稽察内容
  1.稽察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妥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2.稽察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3.稽察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必须进行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投标运作和程序是否规范;
  4.稽察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的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5.稽察开工条件: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非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6.稽察项目进度: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审批部门批复的要求;
  7.稽察货物采购:货物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稽察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稽察工程质量: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10.稽察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项目单位的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11.稽察投资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方面,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12.稽察竣工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稽察项目效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进展情况,稽察内容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就以上事项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
  (三)稽察方式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4.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5.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稽察程序
  项目的稽察工作按阶段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前期包括被稽察项目的确定及编制稽察计划,中期指稽察工作的实施,后期包括出具稽察报告或通报、下发整改通知、印发稽察报告、移送稽察报告和项目复查验收等。
  1.计划编制
  原则上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稽察计划,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次年度一月下达。年度稽察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除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凡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应认真研究项目稽察要求,并在批文中予以明确。凡纳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或项目批文明确有稽察要求的项目,一律列入年度稽察计划。
  2.项目稽察
  (1)预先通知
  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具体的稽察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2)现场稽察
  主要采用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3)了解取证
  就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或取证。
  (4)出具报告
  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5)督促整改
  稽察工作结束后,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
  (6)违规处理
  对项目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稽察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市发改委。
  (7)复查验收
  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验收合格,经审定后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四、工作机制
  (一)协调配合机制
  在稽察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项目稽察工作,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联合稽察机制
  视项目稽察的性质和不同要求,市发改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
  (三)经常性、专门性稽察相结合机制
  经常性稽察是指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稽察;专门性稽察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对项目的稽察要求或社会投诉举报的内容,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进行单项稽察或多项稽察。针对每个项目稽察的不同要求和侧重点,可选择开展经常性稽察或专门性稽察。
  (四)投诉举报机制
  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机制。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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