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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9-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经贸法规[2008]6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关于节能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经贸法规[2008]627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章由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省经贸委)刻制,交由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下称监察中心)保管、使用。
  第三条 专用章由监察中心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用章登记。专用章保管人发生变化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专用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专用章损坏、遗失或被窃,监察中心应及时向省经贸委汇报,登报公告,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条 专用章的使用不得超出《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87号)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将专用章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仅限于《关于印发广东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241号)规定的34种执法文书。监察中心如需将专用章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先经省经贸委批准。
  第五条 专用章使用前,须经监察中心监察部负责人审核,报监察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六条 专用章使用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专用章的严肃性。
  第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专用章带出监察中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专用章带出使用,须先提出申请,经监察中心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监察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专用章保管人陪同前往用章。将专用章带出单位使用期间,只可将专用章用于申请事由,并由用章人对其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监察中心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241号)中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强制执行申请书》6种重要文书时,应在用章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一式两份)报省经贸委法规处、环资处备案。
  第九条 监察中心应每半年将专用章使用情况向省经贸委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条 监察中心如违反本办法使用专用章的,省经贸委有权收回专用章,并要求监察中心承担违规用章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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