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经贸法规[2008]6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关于节能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经贸法规[2008]627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章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省经贸委)刻制,交由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下称监察中心)保管、使用。
第三条 专用章由监察中心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用章登记。专用章保管人发生变化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专用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专用章损坏、遗失或被窃,监察中心应及时向省经贸委汇报,登报公告,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条 专用章的使用不得超出《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87号)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将专用章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仅限于《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241号)规定的34种执法文书。监察中心如需将专用章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先经省经贸委批准。
第五条 专用章使用前,须经监察中心监察部负责人审核,报监察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六条 专用章使用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专用章的严肃性。
第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专用章带出监察中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专用章带出使用,须先提出申请,经监察中心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监察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专用章保管人陪同前往用章。将专用章带出单位使用期间,只可将专用章用于申请事由,并由用章人对其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监察中心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241号)中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强制执行申请书》6种重要文书时,应在用章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一式两份)报省经贸委法规处、环资处备案。
第九条 监察中心应每半年将专用章使用情况向省经贸委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条 监察中心如违反本办法使用专用章的,省经贸委有权收回专用章,并要求监察中心承担违规用章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