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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建设法治苏州协调指导办公室:
为规范法治苏州建设专家咨询团工作,发挥法学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专门法律人才的智囊作用,现将《法治苏州建设专家咨询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治苏州建设专家咨询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治苏州建设专家咨询团(以下称专家咨询团)作用,及时研究利用专家咨询意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团为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机构。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推动法治苏州建设各项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专家咨询团由本市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立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中有较强权威性、较高知名度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实际工作者等有关人士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本市以外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条 专家咨询团为法治苏州建设提供的咨询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提供建议;
(二)对专项调研课题提供论证意见;
(三)对法治苏州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疑难性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四)开设与法治苏州建设相关的专题讲座;
(五)反馈社会各界人士对法治苏州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提供意见。
第五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根据法治苏州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聘任,任期二年。
第六条 专家咨询团的工作形式,主要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和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家咨询团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市委政法委依法治市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专家咨询团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咨询事项、咨询时间及咨询地点的落实;
(三)年终咨询事项的统计、汇总;
(四)收集专家咨询团成员对法治苏州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每年召开二次专家咨询团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咨询团工作情况及法治苏州建设推进情况,集中征集专家咨询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提供咨询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书面等方式;
(二)座谈会或者讲座的方式;
(三)其他交流方式。
第十条 对于具有指导性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由市委政法委依法治市工作处负责整理、编辑,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在《法治苏州工作简报》上发表,以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法治建设。
第十一条 对专家咨询团成员的咨询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