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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8]6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及其修订说明、申报征收涉及的部分业务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基层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和市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七条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迁移手续的当月,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并自迁移登记的次月起向迁移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核准停业的次月起暂停纳税申报,自核准复业的次月起恢复纳税申报;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批准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征收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自简并征期期限届满(季、半年、年)后10日内,履行申报纳税手续,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应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种登记表以及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等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方式等税收征管事项。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新设立的纳税人,一般应当确定为直接申报方式或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经一段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税收管理后,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需要,再改定为其他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征收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申报纳税期内(一个纳税年度)不做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需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批准次月实行新的申报征收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征收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邮寄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并征期的期限一般为季、半年或一年,具体简并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申报期内无应纳税款的;
  (二)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三)未达起征点的;
  (四)虽然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产生应纳税费的;
  (五)其他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情形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从下列纳税申报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电子申报(网上申报);
  (四)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
  (五)其他申报(委托代理申报)。
  第十四条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七条 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其他申报方式(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中介机构)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一)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
  (二)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月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月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
  (四)资产负债表(季报);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季报);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报送);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二)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基层局申报受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情况,确定其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种类;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应当认真审核(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逻辑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计税依据;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六)应退抵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七)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八)税款所属期限;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纳税申报资料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的时效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期限、税款所属期限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二)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款是否准确;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纳税申报手续的合法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是否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法人印章、财会人员印章、办税人员(代理人员)印章或签名,有关证件是否合法。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空白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税申报时,应当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种栏次和税款所属期限栏次中填上具体的税种和申报纳税所属期限;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扣除金额、应纳税额等栏次无具体数据时,应当填写大写的“零”;纳税人经营亏损的,应当填写经营收入、费用、亏损的具体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加盖“涉税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或代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财务会计处理)或者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期,最长不超3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方式、缴税方式、申报类型(正常申报、补充申报)、申报内容、税款所属期等实际情况,从下列申报征收模块中选择正确的录入路径,录入纳税申报信息:
  正常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类型;
  补充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后,又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内容,需要进行补充的申报类型。如:自查补充申报、评估补税申报、专项检查自查补报、查前提醒自查补报等。
  (一)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正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或逾期但未跨月的纳税申报内容;
  (二)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补充申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跨月申报内容;
  (三)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专项检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专项检查申报内容;
  (四)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查前提醒”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查前提醒自查补充申报内容;
  (五)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受理定期定额日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申报内容(月、季、半年);
  (六)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受理纳税评估申报”模块,录入纳税评估补充申报内容;
  (七)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个人所得税数据接收”模块,接收个人所得税数据;
  (八)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受理年终申报”模块,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内容;
  (九)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受理未达起征点户年终申报”模块,录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年度一次性申报内容;
  (十)选择“申报征收 委托代征申报 委托代征税款汇总申报”模块,录入委托代征税款申报内容;
  (十一)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OCR共享扫描”模块, 可以使用一台OCR扫描仪对多个申报窗口受理的申报业务进行处理;
  (十二)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OCR扫描错误查询” 模块,提示OCR扫描过程中所记录的错误信息;
  (十三)选择“申报征收 受理申报 申报业务处理” 模块,对其他申报模块未涵盖的特殊申报业务进行处理,由各基层局征管部门单独管理。(特殊业务处理的条件、范围、审批、程序、监督、考核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十四)选择“运维管理 数据维护处理 申报征收 撤销申报”模块,对错误申报信息进行撤销处理;
  (十五)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征收开票”模块,根据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事后核定以及事后核定调整通知书自动生成应征税额并打印税票;
  (十六)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已入库税款滞纳金开票”模块,在系统进行批量计算滞纳金之前,对逾期入库的税款单独计算加收滞纳金;
  (十七)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税收缴款书分解”模块,将一张《税收通用缴款书》分解成两张以上(最多不超过四张)缴款书;
  (十八)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罚没收入征收”模块,对罚款进行征收处理,并机打《罚款收据》;
  (十九)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录入手工完税证”模块,对已开具的手工完税证进行录机处理,实现手工完税证的计算机管理;
  (二十)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录入定额完税证”模块,对已开具的定额完税证进行录机处理;
  (二十一)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汇总缴纳税款”模块,根据完税证开具人及内置规则,对手工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和通用完税证进行汇总缴纳,简化操作;
  (二十二)选择“申报征收 其他税款征收业务 生成并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模块,用于受托单位对已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以及金融卡缴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实现机打《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功能。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涉税资料一式二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基层局申报受理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初步审理,并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符合填报要求的,在纳税申报资料上加盖“涉税受理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或代号,一份按照“征管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归档,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纳税申报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申报征收模块录入纳税申报信息,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其按照规定的税款入库期限缴纳税款。
  2.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后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邮寄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邮政局邮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程序:
  (一)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对符合条件的,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审核;
  2.对不符合条件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在收到基层局文书受理岗移交的资料后,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1.经实地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核定本期应预缴的税款,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送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审核;
  2.经实地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三)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申报综合管理岗;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四)基层局申报综合管理岗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科长;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五)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科长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六)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一式二份,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按照核定的预缴税款,到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打印“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报或进行实地查实,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接收未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并于月末填写《资料传递清单》,连同送达回证与另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交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确定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并在征管信息系统模块相应栏目内打“√”,确认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名单传递到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二)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根据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分别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装入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在信封背面粘贴送达回证,写明邮寄地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税务专邮发送清单》,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邮政部门按照税务专邮协议书的要求送达税务文书,并将送达回证或退回的邮件送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四)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收到邮政部门送来的税务文书回证或退回的邮件后进行销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将税务文书送达结果反馈至基层局税源管理岗。
  (五)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每月末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统一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归档。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或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打印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当根据以下具体税款属性(来源),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栏次予以注明:
  (一)属于委托代征的税款,注明“代征”;
  (二)属于代扣代收的税款,注明“代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现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持《税收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按照规定将税款划解至国库行;基层局税收会计岗接到加盖国库行印章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作会计销号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财税库银联网方式缴纳税款的,由人民银行的财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将应划缴税款信息传输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确认其开户银行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直接将税款划缴国库,并将已划缴税款信息实时传输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财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传输的已划缴税款信息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基层局税收会计岗接收到税库银信息管理系统传输的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进行催缴,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尽快缴纳税款,防止发生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税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缴税款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入库。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在《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限缴期限届满次日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基层局局长批准签章后,查询欠税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
  (二)基层局税源管理岗依据查实的欠税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银行存款的欠税人,制作《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基层局局长批准签章后,送交欠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欠税人相当于欠税金额的存款抵缴税款,同时取得送达回证。《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金融机构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对无银行存款的欠税人,制作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申请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签章后,办理扣押、查封欠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手续。
  (三)依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拍卖、变卖已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退(抵)税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申报征收规程,按照有关税控收款机使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2]4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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