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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1 生效日期: 2008-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海市将组织开展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以检验全市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率、覆盖率、统控率,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认识能力。
  现将试鸣时间、范围、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鸣时间
  试鸣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其中,10时至10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10时10分至10时13分试鸣空袭警报,10时20分至10时23分试鸣解除警报。
  (二)试鸣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经委要主动配合各区县警报试鸣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指导好大型商场、超市、卖场、菜场等人群聚集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等形式,提醒、告知消费者,保证商业场所的正常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2.市电力公司要做好全市原有及新增的音响报警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确保试鸣期间电力供应。
  3.各集团所属的重点经济目标单位要做好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大力宣传警报试鸣的目的、意义和时间,确保警报试鸣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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