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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 2008-09-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纵深推进我市沿江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促进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二章 投资审批服务
  第三条 完善政府集中审批办证服务,建立九江市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完善和组建市、县(区)两级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客商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无偿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落户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台湾100大企业,外资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需要代理服务的投资客商由九江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级的代理服务项目。其它县(市、区)需要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帮办的,中心可协助代办。
  第五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进入专业办事大厅办理的,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办理、收费和送达。
  第六条 实行项目审批联审制。进一步规范部门之间的办理流程,对法律法规规定审批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提出意见办理的,由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意见征求完毕后,由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条 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延长至两周。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默许,产生的后果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第九条 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开通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随时受理企业投诉服务,对企业投诉3天内必须有回音,一般事项一周内办结。
第三章 投资者待遇
  第十条 放宽九江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入户条件: 
  (一)来九江投资的外商、管理人员和技术性骨干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九江市区(城区)或城镇落户,经所在单位申请,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城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市区(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落在市区(城区)。 
  (四)在市区(城区)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有固定住所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第十一条 凡在九江实际投入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市商务局和市公安局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持绿卡者子女在九江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选择中小学校,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持卡人轻微交通违规行为,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十二条 持绿卡人员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其当年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购房。
  第十三条 凡在九江实际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并对九江经济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做出贡献的客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除享受绿卡待遇外,在市内各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到庐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免收进山门票。
  第十四条 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用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外来工住宅房;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在安置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客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用地
  第十六条  凡在九江新办的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第十七条 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审批、优先供地,确保符合投资强度的需要;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建设按规划要求设定的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场用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第十八条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可以租用,其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二十条 确保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重大项目进入全省重点调度项目,争取使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项目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共青开发区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九江经济开发区按《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九字【2007】4号)执行。园区新增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多形式、多渠道资金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比照所在土地等别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承担;标准厂房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投资者;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可以减半收取租金直至零价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市区发展总部经济。在规划的总部经济区域内,按区域规划容积率,凡是达到20层、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研发场所,按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最低出让价挂牌供地,可适量安排写字楼、宾馆、商场、金融机构。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九江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免费提供校企合作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做好社会保险对接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投资本市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电子业、纺织服装业、冶金建材业等主导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二)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三十一条  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三十二条 对来我市投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可享受购进、自制、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第七章 规费减免
  第三十三条 切实减轻企业规费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第三十四条  对新办石油化工业、船舶汽车及其它制造业、电力能源业、纺织服装业、冶金建材业等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列入市以上重点工程的工业项目,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九江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收费。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含)以上(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七条 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升级奖励。 
  (一)在九江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二)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和国家级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用于研发机构建设。 
  (三)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以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受益财政一次奖励1万元。 
  (五)在九江投资的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10年内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四十条 引资奖励。凡为九江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公务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贷款除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三)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在企业取得效益后,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实行“飞地”政策。按照合作双方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前10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沿江六大板块工业区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工业园区“同网同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降低企业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1亿元人民币、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额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3年内,用水用电价格由受益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第四十四条 降低物流成本。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建设物流中心,推进城西港口国际集装箱货场建设。对新增专业物流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第四十五条 提高通关效率。建立关检商三方合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海关要全面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实施上门服务,加快推进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等快速通关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一条龙”的口岸服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涉及我市其他优惠办法的,不可重复享受,但可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四十七条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颁布以后,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园区遵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九府发【2007】1号)废止。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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