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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 2008-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4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务院安委办决定用3个月时间对各类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深化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从确保奥运之后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克服和消除对安全生产检查的疲劳和消极情绪,及时布置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开展检查活动和督促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方案,明确要求
    各市要充分借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做到检查范围清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方法可行、步骤得当。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细化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既要有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时间安排,更要留足时间给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在检查内容上,工作方案既要提出全面检查要求,更要突出细化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要求。在检查形式上,要明确监管部门对化工企业开展指导式安全检查,更要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化工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规定,认真组织自查、开展重点检查。各市各有关单位可参照《200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危化〔2008〕51号)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检查表》对化工企业开展督促检查和自检自查。在工作要求上,企业自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
    三、广泛发动,有序推进
    各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工企业检查出现“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的情况,及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将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家化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检查覆盖面达到百分百,真正将每一家化工企业发动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积极性。要求企业积极发动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实现检查活动对硬件设施、制度执行等“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企业自查做到开展检查要认真、治理隐患要较真、整改验收要标准,规范记录每一次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造册。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日查夜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做到有检查、就有情况记录,有隐患、就有跟踪督促,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消除。
    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
    各市要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成效,确保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一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快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隐患较多的单位,要在大检查期间重点进行检查,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得到巩固。二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到期换证时要重点予以关注,现场审查阶段要重点检查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在未完成隐患整改治理之前,坚决不予换证;对检查中发现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的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予以停产换证。三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对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要及时取消其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对大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治理的,当年度不得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
    五、及时汇总,专题报送
    各市要建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报送大检查开展工作情况和信息。一是各市要及时明确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并于9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二是在10月9日前,将各市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三是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各市要在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将上周检查工作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便于省安委办汇总后及时报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信息报送联系人:陈三强,联系电话:0571-87058132(含传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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