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1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15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设立实施审批制度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设立由省经贸委审批核发。2004年安全管理职能移交我局,考虑到与省经贸委批准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鉴于当时在相当长时期我省各市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未落实,批准书受理、审查和颁发工作一时难以履行,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管理职能自移交后一直由我局审批核发。为更好地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批准证书审批核发规定,落实今年国务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向我局提出的改进建议,省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依法下放、能放尽放”的要求。
依据《条例》、《办法》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征求你们的意见。“批准书分级核发权限”中已充分考虑《条例》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要求相衔接问题。请各市认真研究并于9月18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