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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合民[2008]242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区社区管理局:
  为配合我市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县区及开发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低保档案
  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档案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低保档案的收集和归档。低保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区分年度和级别,以纸质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保存;低保对象档案所需柜、盒、袋由各县、区(开发区)统一制作;低保对象全市统一编号,按类别区分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审核、审批
  低保申请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按社居委(村委会)低保员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所需证明,由社居委(村委会)派人入户调查,进行民主评议并实行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环节,同时民主评议结果(票决记录)进入档案。
  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接到社居委(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认真审核,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一级送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批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三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从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社区、街道(乡镇)、县(区)哪一级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哪一级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公示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三次公示外,各社区(村委会)要在居(村)务公开栏将本辖区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公布于众,实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损毁。公示具体内容为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户主姓名、人口、家庭收入、享受低保金额、申请理由(简单)。公示栏上必须有上一级低保员的签字确认,确保公示对象的完整。
  第六条 动态管理
  按照一类家庭一年一审核,二类家庭半年一审核,三类家庭一季度一审核的要求,对低保对象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重新审核上报材料中必须要有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及票决结果。不按要求重新申请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取消低保待遇且半年之内不予接受申请。
  第七条 公益性劳动
  街道、社区必须组织在就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三类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内容可为小区保洁、保安、保绿,每户每月不得少于二次。
  第八条 就业脱保
  街道、社区积极引导三类人员实现就业,使低保对象中三类家庭所占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从而使有限的救助资源能集中使用到大病、重残等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身上,提高一、二类低保对象的人均补差。
  第九条 信访与举报处理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举报,坚持做到“举报必查”。匿名举报,立即组织调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对署名举报,必须在一周之内予以查处并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绩效考核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低保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考核,从人员素质、业务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实行每年一次。考评结果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时作为下拨以奖代补经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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