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4]183号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开票方式的认定,均应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发票改革工作完成前,凡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装卸搬运)费用时,仍按规定统一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
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地税函[2004]155号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使各地正确使用交通运输业相关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收取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款项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海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自2004年9月31日起一律作废,各使用单位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缴销事宜。
二、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发票领购事项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领购事项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8]
第25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装卸搬运)费用时,统一使用采用数字喷码防伪覆盖技术印制的“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或“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港口作业专用发票》自2004年9月31日起一律作废,各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缴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