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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未来五年中卫市沙坡头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城、全国优秀旅游城奋斗目标,努力把中卫市建成生态旅游和交通枢纽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南,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载体,以改善环境卫生和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出发点,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着力打造环境优美型和服务功能完善型城市,努力提高城市公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到2013年中卫市沙坡头区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打造宜居、宜商、宜游的人居环境、置业环境和经济环境;将中卫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环境优美、洁净的国家卫生城市。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标分析及责任分工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的10个方面65项考核指标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任务,现将各项指标的任务要求、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6项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指标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该项工作由市编办负责,市人劳局、财政局、沙坡头区各镇(乡)配合。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二)8项健康教育指标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该项工作由市编办负责,市人劳局、财政局配合。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该项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配合。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中卫广播电视台、中卫日报社配合。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建设,市卫生局提供宣传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三)10项市容环境卫生指标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入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旅游和商务局、交通局配合。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该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旅游和商务局、文昌镇、滨河镇配合。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水务局、规划局配合。
  (四)6项环境保护指标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啾曜己偷叵滤?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啾曜嫉乃?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络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4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指标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体制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水务局、卫生局配合。
  (六)8项食品卫生指标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该项工作由市农牧林业局负责。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化。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该项工作由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
  (七)7项传染病防治指标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三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八)4项病媒生物防制指标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农牧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九)5项社区和单位卫生指标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负责落实。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负责落实。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该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负责。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负责。
  (十)7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指标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滨河镇、文昌镇、迎水桥镇、柔远镇政府负责。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该项工作由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负责。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该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该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环保局、旅游和商务局配合。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该项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工程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的65项考核指标,针对中卫市目前存在的突出环境卫生问题,主要抓好市容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窗口单位卫生、农村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除“四害”十个方面的卫生整治工作。
  (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1.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我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城市发展规模和基础设施标准,添置各类环卫机具,健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厕所管理,力争到2012年做到环卫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标准、数量达标、管理规范。
  2.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一是依法拆除旧城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筑物,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二是整治各类街巷道路,新建、修补破损塌陷路面,清理背街小巷的卫生死角,做到清扫保洁。三是严格落实沿街单位、个体经营户“门前三包”责任制,清理“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现象。四是加强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的管理,对残破、老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更新改造,对新设置的要求图案规范完整,布置形式必须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五是整顿规范交通秩序,重点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违规鸣笛、不按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行驶问题,规范行人、非机动车行走秩序。
  3.加强市区绿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大街道、单位、庭院绿化工作力度,提高绿化整体水平,加强管护养护,力争2011年达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的标准。
  (二)开展集贸市场卫生整治
  1.对集贸市场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卫生制度,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2.对马路市场、早(夜)市实行规范化管理。合理规划马路市场、早(夜)市,科学划定经营区域,规范占道摊位管理。对未经规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马路市场、早(夜)市,依法予以取缔。
  (三)开展环境保护整治
  1.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取缔沙坡头区内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各类锅炉、茶浴炉,提高沙坡头区空气质量。
  2.实施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量大、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源,大力削减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力争到2011年使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
  (四)实施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整治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做到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单位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五病”调离率100%,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证明。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消毒设施齐全。加强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种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五)实施食品卫生整治
  1.重视食品卫生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六)实施窗口单位卫生整治
  1.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卫生整治。要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贮、运密闭化。要有计划地宣传禁止吸烟规定和要求,候车室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且通风良好。无烟草广告及其标志。站内有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站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好。
  2.旅游景区(点)卫生整治。整治旅游景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的“八乱”现象。建立严格的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采取分段包干、量化考核的办法,确保景区路面、水面、游览步道、栏杆等设施整洁干净。合理分类设置旅游景区垃圾箱,及时清扫,日产日清,实现排污集中处理。
  (七)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以全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治理农村庄点脏、乱、差现象。加强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做到卫生整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创建卫生镇(乡)、村活动,形成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局面。力争2012年沙坡头区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5%以上。
  (八)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
  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除“四害”工作资料完善,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情况。力争2012年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九)全方位强化健康教育
  1.加强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健康教育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开展好社区、学校、医院、行业健康教育工作,力争到2012年居民健康行为率达70%以上,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强化大众传媒健康教育。市属各媒体要加强对创卫的报道和宣传,及时报道我市创卫进展情况,中卫日报、中卫广播电视台开设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至少每周播出一次。免费播出“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录音、录像带。力争2012年底完成创卫工作纪实片。
  3.开展控烟健康教育。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的标志和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群众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力争到2011年市区建成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
  五、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卫生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林业局、旅游和商务局、文化体育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卫广播电视台、中卫日报社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建精干、效能、权威的指挥协调、技术指导、宣传教育、信息督查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全民参与、上下联动、倒排进度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8年8月―12月)
  2008年8月―2008年12月为启动准备阶段。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部署创卫工作,各责任单位制定相应的创卫方案及创卫计划,报送创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宣传。全民动员,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创建卫生城市,对于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舆论氛围。并按《中卫市沙坡头区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创卫培训工作,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市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2012年8月)
  2009年1月―2012年8月为全面创建实施阶段,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市工作的验收达标。
  (三)巩固成果和申报阶段(2012年8月―12月)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申报程序,2012年8月由市爱卫会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书面申请,10月请自治区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调研,调研考核认可后,由自治区爱卫会正式向国家爱卫会推荐。
  (四)国家验收阶段(2013年1月―12月)
  2013年1月―12月为验收阶段。迎接全国爱卫会组织审核,调研,暗访和考核验收。
  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一个清洁、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对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卫生城市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增强搞好环境卫生的紧迫感、责任感,真正树立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
  (二)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使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把创卫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结合本部门和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将创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按照市创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实施。
  (四)坚持依法治市,强化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执法监督。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提升执法水平。
  (五)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治理环境,要千方百计加快治理环境卫生的进程,确保在国家验收之前达标;各专业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发改、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用于综合性、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队伍建设,实行长效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机制、制度、队伍、资金方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实行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系统,迎接检查验收。
  (七)强化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使创卫活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不断增强社会的文明卫生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做文明市民,建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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