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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2008]61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杏村西街服装鞋帽步行街、孝肃街文化古玩步行街、胜利路医疗药品商业街、杏村东路毓秀门饮食步行街、石台路花鸟鱼虫商业街、南湖水街百货商品步行街、百牙西路电子产品一条街、建设中路设计咨询一条街、建设西路书刊一条街和东湖路休闲娱乐一条街等特色街市。
  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长江南路夜市和三台山夜市等特色夜市。
  在站前区和东部经济园区规划引导建设汽车与摩托车配件市场、家居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废旧物资回收与交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
第三章 市场引导与管理
  第九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薄膜等),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农业资料销售点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烧烤经营点应当做到进店经营,规范营业,并符合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划定地段设立夜间商品促销市场,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的经营户应当在每日19∶00后进入促销市场,24∶00前自行撤离;促销期间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瓜果、蔬菜经营户进入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经营。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城市主干道,创建划行规市示范街。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修理业务,所有车辆修理按布点规划,统一安置在其他次要道路经营或进入专业修理市场;各修车点必须做到进店修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占用人行道和绿化带。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保洁和清洗业务,原有洗车点必须迁至四条示范街以外规定的场所经营。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活动,原有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范围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的店铺应当按布点规划搬迁转移至其他规定的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二手车交易业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均应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立固定废旧物资收购点,中心城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一律采取流动方式收购。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内新增餐饮业布点审批工作,根据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规划功能定位,并结合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
  中心城区内不再新批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给予购买商业用房政策优惠或在三年内减免其租金,具体优惠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行为,由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户以暴力等违法手段阻挠主城区划行规市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划行规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为池阳街道办事处、秋浦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总面积35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平天湖、西至昭明大道、北至沿江路、南至齐山和天堂湖之间的区域。
  主城区、中心城区范围随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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