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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免除四川省汶川地震重灾区户籍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 2008-08-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价[2008]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川省汶川“5.12”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极大灾害,为帮助灾区学生解决在我省上学的经济困难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我省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粤价[2008]190号文的通知要求为灾区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为便于对灾区困难家庭学生进行界定,使免除灾区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户籍在四川省汶川“5.12”特大地震的重灾区,包括四川省都江堰市、彭州市、汶川县、北川县等40个市、县(区)(名单附后),家庭有主要成员在地震中伤亡,或家庭房屋严重受损不能入住的学生均可享受免缴学费和住宿费政策。
  二、享受免缴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重灾区户籍困难家庭学生,必须提供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列明家庭主要成员伤亡或房屋受损的具体情况。
  三、我省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符合受资助条件的重灾区户籍困难家庭学生,要按要求为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对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资助政策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自行消化解决。学校还应适当提高学生勤工助学标准,帮助学生解决日常生活费用。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免除重灾区户籍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重要性,克服一切困难,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重灾区户籍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使他们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顺利完成学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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